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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由于其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受到年轻人欢迎。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有什么条件?小编将简单介绍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青岛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1864*12*家庭人口数*6)。

  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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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

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适用性。它有以下一些作用:1.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3.经济适用房边缘集聚有利于城市中心空间布局优化;4.改善了城市环境,带动了城郊结合部的发展。所以是一种降低年轻人购房压力的不错的选择。

  那么,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今年趋势怎样?

  与价格放开的商品房截然不同,长期以来经济适用房采取了单一的定价方式。在2003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都是统一的一个单价。从2003年位于石景山的翠谷.玉景开始,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开始允许在一个基准价格上做3%的上下浮动。尽管如此,业内外长期存在的认为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合理的看法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变。100平方米的房子有近10多万元的价差。

  三环新城最好的户型如按商品房定价市值达6000多元/平方米,最差的户型市值约4000多元/平方米,如果户型面积在100平方米,则两者市值价差在10多万元三环新城是目前西南区域在售的规模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上百万平方米。项目总经理陆挺宇告诉记者,三环新城的基准价格是3670元/平方米,目前项目最低价格是3570元/平方米,最高价格是3780元/平方米,价差仅为210元/平方米。这个价差正好在基准价格上下浮动3%的范围之内。与三环新城同在西南三环区域的也有一个规模达上百万平方米的大项目万年花城。目前该项目在售塔楼最低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左右,最高价格近5100元/平方米,价差为500元/平方米。据其销售人员表示,万年花城的下一期将在2005年推出,预计不同单元的单价差会在千元以上。

  三环新城最好的户型卖3780元/平方米,在这个区域内的商品房的好户型能够卖到6000多元/平方米。但从产品本身来说两者都差不多。三环新城最差的户型卖3570元/平方米。而与这些户型类似的商品房项目的户型价格也有4000多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在同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内有人能够买到相当于6000多元/平方米的房子,有人则充其量也只能买到相当于4000多元/平方米的房子。两者在市场上的单价相差接近2000元,而实际需要花费的单价差距不过一两百元。如果是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那意味着将近有十多万元的价值差。而100平方米在现有的经济适用房中只能算中等大小的户型。

  有意向买卖青岛经济适用房的话可以参考以上资料,在买卖中可以用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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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

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

 

  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有什么内容?小编将介绍下第三章—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但是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需要了解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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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编辑: 沈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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