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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行政划拨;

  (2)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

  (3)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5)按照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6)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缴费登记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3、(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由组织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拟订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4、(收购)

  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申请人及申请程序)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3、(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轮候选房前应当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

  经登记的申请户,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报告。

  5、(供应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供应标准,审核批准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合理价格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6、(供应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然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

  7、(合同文本)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及违约责任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制订。

  8、(轮候序号的调整)

  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9、(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的确定)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意思表示,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

  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申请人为承租人;单身人士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承租人。

  10、(购房优惠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者商业性购房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12、(租售转化)

  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13、(房地产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权利人持选房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产权份额,并注记“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转化家庭在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14、(与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

  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属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收回配租房屋。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1、(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2、(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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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低于20万元。在申请工作开展时,将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建立登记轮候册,采取轮候的办法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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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杨浦区此次共有2105套房源供挑选,其中两房占多数,有1555套,销售基准价在6200元/平方米—9000元/平方米不等。

  据其介绍,目前五角场街道有三林(8000元/平),周航地区(5000元/平),顾村(7000元/平),浦江镇(6000元/平)四个经适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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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编辑: 沈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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